狗咬狗”,该如何定责?
案情简介
李女士有一爱犬名为“泰迪”,李女士对“泰迪”疼爱有加,不但每日喂其最上品的狗粮,还为其进行定期的宠物美容服务。
一日,李女士正在小区中牵遛“泰迪”,此时,一只无人牵养的“金毛”出现在李女士面前,二话不说,便对李女士宠爱的“泰迪”张开血盆大口,四若无人的疯狂啃咬,李女士见状一时瘫倒在地,但对“泰迪”的深厚感情最终使其拜托恐惧,奋不顾身地上前驱赶咬狗的“金毛”,并不断呼喊周边的群众进行救助,最终在李女士进行的驱赶行为与周遭热心群众的帮衬下,李女士在“金毛”血盆大口的啃咬下救下了自己的爱犬“泰迪”。此时,“金毛”的主人王先生姗姗来迟,在众目睽睽之下牵走了自己家的爱犬并为其拴上了遛狗绳。
事后,李女士紧急将其爱犬“泰迪”送往了周遭的宠物医院进行急救,经检查,李女士的爱犬“泰迪”周遭多处被啃咬,多根肋骨粉碎性断裂,并伴随大量出血。李女士救狗心切,在后续的不断治疗中最终为爱犬花费达7万余元。愤怒的李女士找到“金毛”主人王先生要求赔偿其为爱犬“泰迪”看病花费的各类损失7万余元及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。
王先生反驳称事发当时,是李女士家养的“泰迪”挑衅其“金毛”在先,最终迫使王先生家的“金毛”不得不作出必要的回应。同时,经过王先生的多方调查,发现李女士家养的“泰迪”并未办理过任何的养犬手续,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主人饲养宠物犬应当办理的法律手续,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无证养狗,因此,李女士与“泰迪”之间不构成主人与家养宠物犬的法律关系,李女士并不具备提起法律诉讼的资格条件。李女士对王先生的反驳主张完全不予同意,双方争执不下,最终诉至法院。
律师评析

本案属于宠物狗之间的侵权法律诉讼。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犬只主人王先生是否需要赔偿受损犬只李女士。
根据司法实践,宠物犬被认为是对于犬只主人具有特殊精神象征意义的物,因此,外界对于宠物犬的损害相当于对于宠物犬主人的财产损害,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在本案中,李女士虽然未对其购买的宠物犬办理相应的养证手续,但其通过市场交易的程序已经获得宠物犬的所有权,因此宠物犬“泰迪”相对于李女士构成财产与财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。王先生的侵权犬只“金毛”在袭击“泰迪”的过程中,王先生并未对其采取安全措施,如在人员密集的小区场所需要佩戴狗套,主人需要用牵狗绳拴住宠物犬。王先生并未尽到避免宠物犬损害的应尽责任,故应对“金毛”的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